保险公司在追偿时能不能要利息

保险公司赔偿后,依法向责任方进行追偿,在诉讼过程中,能否以保险赔偿款为本金,要求责任方支付子保险金赔偿转账之日起到实际获的赔偿金之日止的利息。对于这个问题实务界争论,司法裁判案例也不尽相同。

第一种观点支持,《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保险人自赔偿保险金之日起获得保险人代为求偿权。故在保险人去的该权利后,责任方负有向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责任,如逾期未支付,应该支付资金占用费即利息。所以,在实务中,很多保险公司在追偿过程中,诉讼请求都是从支付赔偿款之日起开始起算利息。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一般也会支持从该日开始计算。我代理很多追偿案件法官都是持这种观点。

第二种观点不予支持,两个理由:1、法院认为保险人是基于保险合同履行赔偿义务,不是代替第三方履行赔偿义务,支付的款项是保险赔偿金,不存在利息损失。2、保险人在取得代位求偿权后,其是否向第三者主张权利,何时向第三者主张权利,是其意思自治的范畴,在其未向第三者主张赔偿请求权的情形下,第三者未给付赔偿金并不属于迟延给付,故不应该支付利息。下面是检索到的案例

第三种观点: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是否确定,保险人是否向第三者请求支付保险赔偿金。

如果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确定且向第三者主张赔偿请求权,主张后,第三者不予支付,则构成迟延履行,则第三者自支付赔款后应支付利息。

如果保险人对第三者对赔偿请求权不确定,即使主张,因赔偿请求权未确定,则不负有支付赔偿款的义务。不负支付义务,则不构成迟延履行,不构成迟延履行,则不用支付利息。

根据我们代理大量追偿案件的实务经验,建议在起诉时直接要求自支付赔款之日起计算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计算。同时我们要提醒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时,提前聘请律师介入,提供法律咨询,一旦发现存在第三责任方,无论是否确定责任方,均应与被保险人联合向责任方发送索赔函,索赔函写清楚要求赔偿的金额,期限等内容,以有助于后期追偿时主张利息。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保险索赔函,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集么律网的其他内容。